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阳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贵阳津成公司)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贵阳市质监局在2010年4月查处贵阳津成电缆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案件中,其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0年4月27日,贵阳市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贵阳市沙冲路33号的贵阳津成公司在生产津成牌电缆。根据相关规定,津成牌电缆应由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如在贵阳生产,则可能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并且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该局于次日上午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做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公司的厂区中堆放有108卷电缆,没有外包装,无标识、标牌,但在该厂区的一隐蔽处堆放了大量的标注有“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铭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电缆的产品铭牌本应该固定在电缆的支架上。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等有关的资料,该公司却不能提供。
随后,执法人员在现场堆放的电缆中抽取两个规格的电缆进行初测,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随后,贵阳市质监局经第三方公证对108卷电缆中随机抽取25个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送检,均不符合电缆用导体电阻指标强制性规定。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任何一个产品资料查验,该批产品系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108卷电缆货值超过1000万元,涉案金额巨大,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封。
贵阳津成公司对质监局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是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贵州的代理商,其营业范围明确规定为“销售电线电缆”属流通领域,而与举报生产电缆不符合,同时贵阳市质监局越权进行异地查封,违反有关规定。
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贵阳市质监局是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主任机关,依法具有对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其他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贵阳市质监局在履行了有关法律手续后依法对该批涉嫌生产假冒伪劣电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从进入贵阳市津成公司仓库检查现场到查封结束以及之后的调查程序均口头、书面要求该企业来提供被查电缆的进货清单、货运发票等证明,但该公司直至庭审之日都未提交。根据现场执法视频证据证实,贵阳津成公司仓库现场被查电缆均为裸线,铭牌散乱堆放,现场真实的情况不符合销售电缆性质的电缆存放规律,且该批电缆经现场初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质监局据此认定该批电缆涉嫌私自生产并无不当。
法院认定,贵阳市质监局对涉嫌电缆进行初查结果均为不合格,贵阳津成公司又拒绝配合并阻挠执法,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被查货物发生转移、藏匿等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此外,就涉诉电缆是否属不合格产品,法院认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电缆应该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其电阻一定要达到强制性标准的电阻值。涉诉电缆经初检和送检,电阻值均低于强制性标准,贵阳市质监局认定涉诉电缆为不合格产品证据确凿,对涉诉108卷电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贵阳津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全面审查,该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