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客户安装好实木门窗却拿不到货款,浏阳一家门窗店将客户胡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胡先生按合同支付货款,不料却被胡先生以“货不对板”为由反诉。经过审判,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门窗店安装的实木门并非真正的实木,构成消费欺诈,判决按相应货款的三倍赔偿胡先生损失。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市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维权意识,也提醒广大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为了装修新房,胡先生在浏阳一家门窗店订购了房门、入户门、移门等,合同定价3.4万余元,所有门均约定为“实木”。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按照约定向门窗店支付了2万元货款,余下1.4万余元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三个月后,门窗店按胡先生的要求送货上门并进行了安装。然而,验收时胡先生发现房门、移门、门套等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且安装的入户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导致大件物品无法正常进出。为此,胡先生多次就房门出现的问题与门窗店沟通协商。
因协商未果,胡先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遂被门窗店起诉至法院。门窗店诉请判令胡先生支付余下货款1.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面对商家的起诉,胡先生表示,其不愿支付货款的原因系门窗店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重大缺陷,商家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庭审中,胡先生向法院申请对门窗店提供的木门等产品构成成分进行司法鉴定。门窗店向法院出具了一份门窗《检测报告》,证明向胡先生提供的房门等产品均为实木复合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实木门”和“实木复合门”究竟是不是一回事,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结合双方的陈述来看,主审法官认为,门窗店在与胡先生签订交易合同时,心中明知是实木复合门,却有意写成实木门,且未对胡先生进行提示说明,侵犯了胡先生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通过查明的事实和门窗店自认,法院认定,门窗店为胡先生安装的移门、房门、防火门均为实木复合门,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门,其行为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三款产品予以三倍赔偿;而对于入户门半包门套、卫生间全包门套、客厅阳台门套,因未明确约定使用何种木材,不符合三倍赔偿条件。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购货合同书和产品购货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门窗店向胡先生提供了产品并进行了安装,胡先生应当按约向门窗店履行付款义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夫妇向门窗店支付货款1.4万余元;门窗店按照购买的实木房门、移门、防火门价款,三倍赔偿胡先生夫妇4.4万余元,并承担修复入户门损失费1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实木门”与“实木复合门”系不同的概念,消费的人在购买时,如果没有仔细了解,很容易被商家误导,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不明,导致后期消费者维权困难。
结合本案情况,主审法官表示,对于购货单中约定的“实木移门”“实木房门”是实木门还是实木复合门,双方当事人在理解上存在争议。实木门窗不“实”的情况,值得众多购买的人借鉴,吸取这次的教训,学会自我保护,规避消费中的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据此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方法上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所谓“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按照“实木移门”“实木房门”的通常文字意思,双方又未对“实木”材质作出其他特别约定,故本案中“实木移门”“实木房门”应当理解为实木门,门窗店主张理解为实木复合门,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作为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真诚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作为消费者要合理消费、理性维权,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消费者遭遇不公平消费时,可通过这一些方法和途径维权:
一、消费者保存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相关票据等凭证。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可送到相应部门进行鉴定。
四、到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
拒绝霸王条款如何认定霸王条款:一是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二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三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四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五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六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部分商家混淆“定金”与“订金”,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定金有着债务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退定金,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
为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不管消费者的投诉是针对食品、药品还是商品,投诉的内容是质量还是价格,投诉的企业在线热线电话、网站、App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入口24小时进行投诉举报。
2.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原始发票、单据等凭证(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加盖公章的计划书等均可作为维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