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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地板质量纠纷为何没能调解成功

这起地板质量纠纷为何没能调解成功

时间: 2023-12-05 发布于:新闻资讯

  目前,房产市场的交易比较活跃,由此也带来了房屋装修方面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木地板,由于使用的绝对量比较大,这方面的投诉长期处在不间断的状态。对消费的人而言,遇到此类问题,把握好该否投诉和提什么样的要目前,房产市场的交易比较活跃,由此也带来了房屋装修方面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木地板,由于使用的绝对量比较大,这方面的投诉长期处在不间断的状态。对消费的人而言,遇到此类问题,把握好该否投诉和提什么样的要求是很重要的。

  案例:今年7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消费者沈先生,在青岛高新区某地板商场定购了规格为900×125×18mm的香二翅豆实木地板53件,总面积为89.43平方米。双方约定单价195元,安装费每平方米28元,沈先生先交了2000元定金,又于7月20日付清了全部款额,当日下午由商场送货到装修现场。7月21日,商场派出工人开始施工,当日完成龙骨铺设,紧接着进入面层安装,至7月24日17时许整个工程完毕。7月25日,沈先生将剩余地板44片退回商场,返款1104元,事情的发展应该说很顺利。

  7月26日,铺装工人完成了踢脚线及房间门的安装,在清理现场拿开遮盖地板的纸箱片时,发现一块面积约有200×6mm的地板漆面变白并且有凸起开裂现象。沈先生见刚铺装的地板就出了这样的事,不知道以后还会出什么样的问题,便要求商家作出书面保证,而商家只在口头上承诺以后不会再出这样的事,却不愿意将其落实在文字上。7月28日,商家对开裂的地板做了更换处理,沈先生对这种解决方法不予认同,在吵闹中他打“110”报了警。自此,双方纠纷逐步升级。

  沈先生认为,更换后的地板有一端的间隙近1mm,这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涉后,双方约定由商家拿出安装费的一半作为对沈先生的赔偿,沈先生现场打了收条,当日钱据两讫。但纠纷并未就此结束,据沈先生反映,后来,开裂的地板一天天多了起来,他只好与商家联系交涉,但商家没有反应。8月11日,商家拿出一份《地板铺装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称《处理意见》),除向沈先生表示歉意外,商家提出3点处理意见:

  一、部分地板裂痕原因,在未经仪器检测的情况下,初步判定引起裂痕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环境和温度变化较大,对地板引起膨胀,挤裂漆面。二是铺装工人经验欠缺,操作方法不当,预留缝隙小,这是引起裂变的根本原因。二、对沈先生购买的全部地板,由商家负责拆除、包装,按购买价格给予退货,同时退还沈先生所交的购货款和安装费。三、在拆除过程中如碰坏其他设施(如踢脚线等),商家按购物价给予赔偿。

  但沈先生对商家的处理意见不予认可,按其要求,商家在《处理意见》上加写了“8月11日时有48片地板有裂痕”字样。9月9日,沈先生向青岛市崂山区消费者协会送交了《关于青岛XX销售劣质地板的投诉》,提出了两点要求:1.商家必须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地板购置、安装费18840元,踢脚线元,和增加房租费用等3000元。2.商家应承担与购货款及安装费相同的赔偿金18840元。总计45680元。

  消协的工作进入程序后,商家于9月17日提交了书面答复,除重申前述意见外,同时表示愿意按照《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处理本纠纷。但经多次分头调解后,仍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9月28日,消协向双方送达了《终止调解通知书》。

  点评:作为一起投诉个案,本案在消协已告一段落。但对消费的人来说,要不要通过这件事总结出一些有用的东西来呢?本人认为,其答案是肯定的。起码有以下3个问题是需要弄明白:

  一、碰到此类纠纷,消费者应该拿什么作为维权的依据。2002年9月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以下称《规范》),并从同年11月1日起实施。当时发布时的说法是:“今后,消费者可依据此规范验收保养,商家、执法者也可以此来处理纠纷、投诉等。”本案中,沈先生在没有以《规范》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商家说按照《规范》做处理,消费者又不同意,必然会造成调解不成的后果。作为消费者,既要走出花那么多钱买的地板就不应该有任意的毛病的误区,更要掌握维权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商品是否劣质,需用有关标准衡量。沈先生高额索赔的最大理由是商家“销售劣质地板”。确定地板是否劣质,就需要看看《规范》是怎么规定的。其中关于地板开裂(含端裂、板面裂)是这样规定的:开裂宽≤0.3mm,开裂长≤地板长的4%。超标地板更换。由此可知,沈先生所购地板长为900mm,若开裂在36mm以上,就算超标。而从真实的情况看,开裂地板的开裂长度都没有在这个数码以上。再则,即便超了这个标准,按规定也只是更换,并不存在需要赔偿的规定。另外,检测地板是否劣质,也得经专门机构通过专用设备做认定,而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观认为下结论的。所以,沈先生高额索赔的做法应该说是欠妥当的。

  三、增加赔偿要有前提。本案中,沈先生要求商家“在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外,再承担与购货款及安装费相同的赔偿金”,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叫作“增加赔偿”,也俗称加倍赔偿。这里有个前提,便是《消法》第49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如何认定欺诈行为呢?《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沈先生选购的地板,在买的时候是好的,安装后发生了细微变化,这跟欺诈是两码事。所以,沈先生的主张缺少有力的事实来支持。